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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49:54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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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调查评估与审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三章 执行与监控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义务,同时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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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熟制鱼糜灌肠》等19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熟制鱼糜灌肠》等19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1989年1月11日,卫生部

《熟制鱼糜灌肠》等19个食品卫生标准业经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我部审定,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相应的原GBGBn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卫生标准目录
1.熟制鱼糜灌肠卫生标准 GB10132—88
2.虾酱卫生标准 GB10133—88
3.鱼露卫生标准 GB10134—88
4.虾油卫生标准 GB10135—88
5.蟹糊卫生标准 GB10136—88
6.蚝油、贻贝油卫生标准 GB10137—88
7.咸鲳鱼卫生标准 GB10138—88
8.或鳗鱼卫生标准 GB10139—88
9.咸带鱼卫生标准 GB10140—88
10.咸鳓鱼卫生标准 GB10141—88
11.咸鲅鱼卫生标准 GB10142—88
12.咸黄鱼卫生标准 GB10143—88
13.干明太鱼卫生标准 GB10144—88
14.熟制鱼丸(半成品)卫生标准GB10145—88
15.猪油卫生标准 GB10146—88
16.香肠(腊肠)卫生标准(代替GBn138—81)
GB10147—88
17.火腿卫生标准(代替GB2731—81)
GB2731—88
1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代替GB2732—81)
GB2732—88
19.鲜(冻)鸭、鹅肉卫生标准
GB10148—8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任务已经完成,国务院同意予以撤销。

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全国企业间三角债达三千亿元以上,严重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国务院决定把清理三角债作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突破口来抓。目前,原定清理三角债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两年来清理三角债工作的情况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李鹏总理主持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研究组织清理三角债问题,并决定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朱容基副总理带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东北调查后,分析了三角债形成的原因和源头:一是由于建设项目超概算严重,当年投资计划安排不足和自筹资金不落实,
造成严重的固定资产投资缺口,形成对生产部门货款和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大量拖欠;二是企业亏损严重,挤占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剧了相互拖欠;三是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或根本无销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上升,形成投入——产出——积压——拖欠——再投入——再产出—
—再积压——再拖欠的恶性循环。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也加剧了三角债。
经过试点,明确了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即立足于治本清源,从解决三角债源头入手,下大力气防止新的投资缺口、防止新的产成品积压、防止新的亏损,从而防止新的拖欠。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共注入清欠资金五百五十五亿元(银行贷款五百二十亿元,地方和企业自筹三十五亿元
)。其中注入固定资产清欠资金四百二十七亿元,清理拖欠项目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一个(基建项目五千四百二十个,技改项目八千七百零一个),除少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条件的项目外,全国基建、技改项目在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已基本清理完毕,共连环清理三角债一千
八百三十八亿元。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的过程中,与源头相关的机电、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行业、建设安装施工企业,清理了流动资金拖欠一千四百多亿元。
对重点行业(产品)的拖欠也进行了清理。一九九一年对拖欠的煤炭、棉花和第一汽车制造厂货款进行了清理;一九九二年以宝钢为龙头进行流动资金清欠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又积极稳妥地在煤炭、电力、林业和有色金属四个行业清理了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拖欠七十三亿元。为了缓解棉
花收购资金紧张的问题,清理了棉花拖欠款二十八亿元。两年共重点组织流动资金清欠三百五十二亿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清理拖欠款二千一百九十亿元(一九九一年清理一千三百六十亿元,一九九二年清理八百三十亿元),取得了注入一元资金清理四元拖欠的效果。通过清理三角债,明显地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经济效益,使一大批能源、交通、原材料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一大批亏损企业转为盈利,增强了经营活力,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至此,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清理三角债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九九二年三月,李鹏总理对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认为这次清理三角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方法科学得当,基本上遏制住了前清后欠的势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有利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
行。
清理三角债工作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效果,主要是抓住了形成三角债的源头和清理的重点,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一)立足于治本清源。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这个源头入手,顺次解开债务链,同时在防止新欠上下功夫。实践证明,从固定资产投资拖欠项目入手进行清理,抓住了主要矛盾,方法得当,措施有力,作法是成功的。两年来,大部分清欠资金都回流到了机电、原材料等生产资
料行业以及建筑安装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解开了债务链,及时收回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总的贷款规模没有大的增加。
(二)治理流动资金拖欠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实行限产压库促销和“压贷双挂钩”的政策。这是减少和防止流动资金拖欠的治本措施。一九九一年全国完成限产压库二百二十九亿元,安排了七十亿元技改挂钩项目。一九九二年由于库存上升和信贷规模十分紧张的原因,从清欠贷款指
标中拿出三十亿元兑现了部分技改挂钩项目,收到了好的效果。为扭转企业亏损严重的局面,还采取了清仓查库等强有力的措施。全国清理产成品库存一千三百零三亿元,经审查,由于盘亏、报废、毁损、库存成本高于售价等原因,净损失三百二十亿元,占清理库存的24.6%。对清仓
查库损失的审定和处理,财政部、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还专门制定了具体办法。
(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步调一致,团结协作。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组织制定了清理三角债的方针、政策。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入手进行连环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很大。但由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加强领导,深入现场督促检查;
各级计委、经委、银行、财政及清欠办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全国几十万人的清欠队伍统一行动,艰苦努力,辛勤劳动,认真操作;各新闻单位加强宣传报道,保证了注入的银行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启动运转顺畅和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狠抓防欠措施的落实。为了防止新欠继续产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清理三角债、限产压库促销、扭亏增盈、防止新的粮食财务亏损挂帐等八个配套政策措施文件。一九九二年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以后,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经贸办、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
组分别发出《关于防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通知》、《关于收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欠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会同国家审计署两次发出通知,审计检查注入资金的项目是否又发生了新的拖欠。针对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粮食财务亏损挂帐和固定资产投资又出现新拖欠的情况,国务
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粮食财务挂帐情况的通报》和《关于今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新拖欠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及时转发了这两个通报,对防止新拖欠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关于防止新拖欠的意见
三角债是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反映。货款拖欠是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本应由企业依法解决,由国家投入信贷资金进行清理,实际上是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到企业与银行之间,这只能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目前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问题
仍还存在。这部分拖欠中,大部分是属于寄销、代销、赊销等约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和超合同发货、滞销积压产品,有的甚至是单纯追求发展速度,又造成新的产品积压和拖欠。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些问题今后不能再靠国家注入信贷资金进行清理,而要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来解决。一九九二年以来,由于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带动银行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增长较快,有些地区产成品积压和企业亏损额也在上升,有的地区又靠新的拖欠和施工企业垫资上项目,建设项目超概算和资金安排不到位的情况仍非常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一
九九二年一至十一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又形成新的拖欠六十八亿元(基本建设四十九亿元,技术改造十九亿元;地方项目拖欠四十七亿元,中央项目二十一亿元)。为避免再度出现全国范围的三角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防止新拖欠的各项措施。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建设要量力而行,不留资金缺口。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通知》(中发〔1992〕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农副产品收购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
投资规模,严禁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要加快投资体制的改革,做到项目投资决策和审批者的权力、责任相统一。从一九九二年开始,由于建设资金不落实而发生新拖欠的,要扣减有关省(区、市)和部门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银行贷款规模,并对拖欠严
重的企业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落实好清欠贷款回收计划。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收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欠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抓好清欠贷款的回收,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认真执行。凡完不成年度还款计划的,不得安排新开工项目;银行有权根据清欠借款合同,于第二年从企业
自有资金或项目投资中扣还。企业无力归还的,扣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
(三)认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条例》赋予了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防止由于政府指挥失误或计划失当造成的产品积压和拖欠,特别是不能继续向企业压产值、压速度。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经营活动中
自觉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严格按经济合同办事,自觉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四)加快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压缩三项资金占用。作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措施之一,一九九一年国家选定了一千多户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八五”期间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议扩大到有承受能力的大中型企业。要继续
压缩不合理的产成品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对三项资金占用超过合理水平的企业,银行应当停止增加新贷款。
(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粮食挂帐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3号)中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粮食挂帐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法制管理。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经济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企业应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企业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欠款,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
则》的有关规定处理,避免长期挂帐,消除潜在亏损。
(七)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今后凡是由国家拨款、国家银行贷款和由各级政府承担债务(或担保)的各类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决策阶段或开工建设之前,均需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资金(特别是自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企业以留用资金
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并自主立项的项目,由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确认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出具验资证明。未经验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八)加快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引导商业信用,使企业之间的信用行为合同化、票据化。银行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精神,继续加强银行系统的结算纪律和对企业结算活动
的监督。企业不得无理拒付应付货款,银行也不得袒护在本行开户企业的无理拒付行为,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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