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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47:18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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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84号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构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6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2211616;传真号码:2230827;电子邮箱:bgtxxgk@sina.com ;邮政编码:114001。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anshan.gov.cn )上下载。公开权利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公开权利人送达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见附件2);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公开权利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
2.对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将该申请转给掌握此信息的有关部门(转办通知单见附件3),由该部门负责审查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分类答复
各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见附件4),并送达公开权利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督促检查
对转办的公开权利人申请的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必要的跟踪、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和答复情况。
各公开义务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
附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3.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
4.×××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附件1: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存根)

          :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印章)

                 年 月 日

.................................................................................................................................................................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 )。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印章)
 
                 年 月 日

.................................................................................................................................................................
附件3: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转办通知单(存根)

          :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印章)


  年 月 日 
.................................................................................................................................................................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转办通知单

          :
  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印章)

  年 月 日
.................................................................................................................................................................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
           :

  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为: ),经查,该政府信息属于: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 
  具体回复如下: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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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为全面提高铁路专运乘务人员素质,完善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以适应专运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轮换对象
部专运处的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乘务厨师、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在保留部分固定骨干的基础上,实行三年半定期轮换制度(其中半年为岗前培训)。
二、轮换人员条件
1.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员条件(略)
2.轮换乘务厨师条件(略)
3.轮换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条件(略)
三、轮换人员的选送
1.轮换人员从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运输系统的列车、客运、客车车辆段或三等以上客运站的人员中选送。其中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也可在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及劳务工中选调。
2.轮换人员每年5月上旬选送,轮换期满当年10月下旬返回。少数人员因专运工作需要,经双方单位协商和本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轮换期。
3.轮换人员在轮换期内,发现不适合专运工作的,由选送单位及时调换。
四、轮换人员的劳动管理
1.部每年初下达专运轮换乘务员选送名额分配计划,各单位按分配计划选调。
2.轮换人员由输送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从临时工、劳务工中选调的,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轮换期限。
3.轮换人员在部专运处工作期间,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由部专运处负责管理。
五、轮换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轮换人员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工资,以选送单位工资介绍信为准,由部专运处按规定支付,遇有工资调整时,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并抄送部专运处。轮换人员中临时工、劳务工的工资按部专运处规定办理。
2.轮换人员的养老保险按铁道部现行规定执行。
3.轮换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部专运处规定办理。
六、轮换人员的日常管理
1.轮换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管理,部专运处负责建立临时档案、申报临时户口。党、团、工会关系随轮换乘务员转移。
2.部专运处应加强对轮换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对具备党、团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其入党、入团。对少数符合列车长、厨师长、工班长条件,工作又需要的,可聘用为列车长或安排其担任厨师长、工班长职务,但聘用期限仅在轮换期以内。
3.部专运处负责对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人员进行半年岗前培训和参加铁路成人中专函授学习,他们在轮换期内经考试合格,可取得中专学历;对厨师和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
4.轮换人员的奖惩工作,由部专运处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可征求原单位意见。
5.轮换人员在部专运处工作期间,铁路局要经常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七、轮换制的实施要求
1.选送专运轮换乘务人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选送专运轮换乘务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坚持条件,严格选拔。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把关,真正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选送到部专运处。
2.具体选送工作由各单位劳资部门牵头,客运、公安部门配合并抽专人对所选送的专运轮换乘务员,按照条件,层层进行审查把关,其中政审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对掌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表现不好的、有各种思想问题的,一律不得选送。选送单位应认真填写《铁路专运轮换
制乘务人员审批表》(略)一式二份,分别报部劳资司和公安局备案。
3.为确保专运轮换乘务员的素质,保证让一流的人员为中央首长服务,专运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人员在各单位严格选拔的基础上,由专运处处长负责,严格按专运条件组织审查面试。经面试、政审、体检合格并填写《铁路专运轮换乘务人员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部专运
处下发报到通知。
4.专运轮换乘务人员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后,各单位要根据其在专运处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达到的技术业务水平,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轮换人员中的临时工、劳务工,轮换期满经部专运处鉴定合格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附件 1.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员条件
2.轮换乘务厨师条件
3.轮换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条件
4.铁路专运轮换制乘务人员审批表(略)



1997年4月8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7〕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依法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提供信息发布、咨询和交易服务平台。

(四)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参与由公共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工作;

2、对按规定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统计;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4、协助职能部门建立、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

5、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专业交易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8、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组织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交易文件、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交易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做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交易中心。

(十一)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三)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2、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3、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4、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5、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四)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五)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规定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未实行的;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

2、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3、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4、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交易中心和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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