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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8:06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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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


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品油流通和宏观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成品油的规划、贮存、输配、经营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其它燃料油。

第四条 玉林市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为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本市所辖各县(市)区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为各县(市)区经贸委(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成品油容器和成品油输送管道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成品油的消防安全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成品油质量、计量监督。规划、建设、环保、工商、交通、公路、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成品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其业务活动受本市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玉林城区及全市高等级公路两旁成品油经营单位由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其余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委(局)审批,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交通运输规划、高等级公路规划编制本区域成品油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实施。

城区、公路成品油销售网点、贮配站布局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油专项规划为依据,网点的设立从严执行审批制度。

第七条 新建、改建加油站、贮配站、输油管道、销售点等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

(一)项目立项:业主向当地县(市)区经贸委(局)提出(玉林城区及全市高等级公路两旁的项目业主可直接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经贸委(局)根据专项规划审核后由同级计划委员会(局)批准立项。

(二)持立项批文向同级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一证(规划定点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在审批办理一书一证过程中,应听取同级环保、公路交通、安全监察、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三)持立项批文、规划部门一书一证,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业主方可进行征用土地工作。

(四)凭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和计划批文,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获得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工作。设计任务书、图纸报同级建设局,由建设局审查通过发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成品油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成品油工程的建设、施工、消防等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容器和输送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向安全监察、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成品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和质量监督。

第九条 油站贮油和输油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安装单位联合向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建设、安全监察、消防、环保、技监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十条 成品油工程竣工后,由经贸委(局)会同安全监察、消防、规划、交通、环保、建设、公路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凭建设工程有关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才能办理经营许可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成品油、设备(器具)的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成品油的批发实行统一经营,零售加油站(或销售网点)可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及运输设备、安全检测和消防设施。

(三)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及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建设场地和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设备。

(七)具备国家成品油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成品油供应企业须取得贮存、运输、质量、计量、资质、执照等有关证照方可进行业务经营活动:

(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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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51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巢湖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管理单位对其监督考核的责任制度。

  管理单位是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居巢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区主次干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居巢区政府负责市区小街小巷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管理单位负责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的有关情况。居巢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办事处及社居委负责协助管理单位落实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市建设、房产、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的内容和标准:

  (一)维护环境卫生责任:负责责任区保洁,做到门前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积雪、油污、痰迹、垃圾、果壳、纸屑;门窗、橱窗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洗、粉刷;垃圾实行袋装并定点投放;环卫容器外观整洁、完好。

  (二)维护绿化责任:协助园林部门管护责任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行为,禁止在树木上悬挂物品,严禁占用绿地,毁损绿化设施。

  (三)维护市容秩序责任:负责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出店经营、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和修车,制止和劝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行为;店招标牌做到“一店一招”,且整齐美观,门前装璜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摩托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按规定有序停放;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房安装符合《巢湖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范围:

  (一)责任范围包括责任人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侧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

  (二)临街空旷地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建设、通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范围。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经营门点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

  (二)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责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的,其责任主体不变。被委托企业不能尽责的,责任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

  第十条 管理单位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被委托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以及法定各项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人以及管理的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督查考勤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对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开展集中检查、评比、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奖惩细则,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奖惩措施,对履行责任成绩突出的责任人通过授予“流动红旗”、评先评优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未全面责任的,通过限期整改、告诫、公开曝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不服从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小街小巷两侧居民、经营单位与个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监字[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加强了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司法干警的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被监管改造人员的犯罪活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高检院的工作安排,200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活动,发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领导。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抓,下大力气重点解决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监所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通过轮岗交流的方式加强监所检察业务骨干的配备,加大对监所检察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要加大监所检察技术装备投入,解决监所检察部门的交通、通信设备落后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监所检察人员要对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重大问题应层报高检院。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情况和问题反映真实、及时,使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得到发现和解决。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针对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察活动。各地要认真部署,派专人负责,务求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把监所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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